(2016)晋082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段某某甲、段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段某某甲,段某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849号原告毛某某,女,193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段某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甲、段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