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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段某某甲、段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段某某甲,段某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849号原告毛某某,女,193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段某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甲、段某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