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建与吴金玲、丁明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吴金玲,丁明科,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131号原告:李建,农民。被告:吴金玲,农民。被告:丁明科,农民。被告:陶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吴金玲、丁明科、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 判 长 李献进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麻杨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