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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建与吴金玲、丁明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吴金玲,丁明科,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131号原告:李建,农民。被告:吴金玲,农民。被告:丁明科,农民。被告:陶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吴金玲、丁明科、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 判 长  李献进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周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麻杨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