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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文杰与被执行人曹福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杰,曹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939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杰,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王振海,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曹福贵,男,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三初字第0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曹福贵给付原告杜文杰14599.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文杰与被执行人曹福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此案立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三初字第0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