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617号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达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瑜姗。被告:肖丛,男,汉族,住湖南省内澧县,公民身份号码×××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梓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