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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恩义与王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义,王荣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632号原告王恩义,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荣昌,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恩义与被告王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恩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义撤回对被告王荣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恩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