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孟庆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孟庆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金沟村。被执行人孟庆川,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东智北村。申请执行人王春艳依据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3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庆川现下落不明,亦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31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高海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