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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7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2013年3月19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振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6〕72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25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HXX**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君巢酒店出发,经江北区红旗河沟、北滨路,行驶至嘉华大桥北桥头隧道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袁某被送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袁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刑期折抵四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