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3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赵巧玲、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赵巧玲,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代表人沙海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巧玲。被执行人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巧玲、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