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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4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北京博信时代招投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国互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信时代招投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互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42767号原告北京博信时代招投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242。法定代表人姜立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仁红,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互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号B座506室。法定代表人靳文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原告北京博信时代招投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诉被告国互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互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仁红,被告国互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信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15年4月15日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站建设及一年的免费维修,原告支付45000元;自签订合同起算,48个工作日前全部上线和验收;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告网站建设预付款70%即31500元,网站内测验收后,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网站建设余款30%;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站建设工作,每延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网站开发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涉案合同书签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1500元,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网站,其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网站,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即日解除涉案合同书,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在2014年10月24日收到《律师函》后至今未履行。综上,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1.确认原、被告双方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书》于2015年10月24日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31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5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退还预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国互网公司辩称,造成项目延期交付的原因在原告,因为原告一直让我方修改不属于合同中的内容,直到2015年9月28日原告还要求我方修改,在这之后原告就未与我方沟通,直到收到本案诉状。另外,涉案《律师函》我方的确收到了,收到时间以快递单上为准,但是我方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4月15日,博信公司(甲方)与国互网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购买网络服务项目如下:服务内容为中文版PC网站建设,见附件3,域名和主机由甲方提供。特点说明:网站前段:PC端:根据甲方的需求及行业定位做标准设计。手机端:根据pc端显示信息列表设计。后台功能:给客户设置开放式的可自定义后台管理功能。网站建设总计价格为45000元。工作周期:从签订合同起计算,到第48个工作日(UI设计沟通、确定不包括在工期之内)前全部上线,由于甲方需求、材料、确认等方面的延迟相应顺延。验收时间:签订合同后第48个工作日前陆续验收。网站正常运行后,经甲方验收签字,乙方必须向甲方用磁盘或CD-ROM形式将提供网站建设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运行文件、技术文档、网站数据库备份等)。验收标准:网站开发功能系统模块验收;甲方可以通过任何与因特网连接的计算机访问自己的网站;主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后台数据库程序正常运行。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乙方网站建设预付款31500元,网站内测验收后,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网站建设余款13500元。在设计制作过程中,对甲方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并经甲方认可后,再开发程序。网页修改完成后经甲方审验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并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和访问。制作过程中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网页进行修改,修改完成的时限参照本合同中关于网页维护的有关约定。关于违约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未果,甲方有权停止支付相关款项,并追究由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责任;甲方如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未果,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一切已经缴付的费用将不获发还);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甲方的网页建设工作,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交付网站开发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甲方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完成网页的验收签字,则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交付网站开发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即自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涉案合同书附件1为售后服务说明。附件2为项目功能价格表,载明了网站整体策划项目中包括网站创意,页面部分包括首页部分和内页设计,程序开发中包括会员管理系统、招投标发布展示系统、供应商管理、项目管理系统、上传下载系统、广告管理系统、友情链接系统、微信二次开发、百度直达号,优惠后的价格为45000元。附件3为详细功能描述,载明一级功能包括首页、二级菜单、后台,其中首页的二级功能包括首页、注册登录、个人中心、订阅招标信息、在线客服,二级菜单的耳机功能包括区域展示、招标信息、供应商中心、标书下载、法律法规、在线客服、项目信息,后台二级功能包括会员服务、招标信息管理、供应商管理、标书管理、法律法规、客服管理、项目信息。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的华夏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载明汇款人博信公司给国互网公司汇款的金额为31500元。落款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发给国互网公司的《律师函》,该函称,贵司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博信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博信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该律所根据博信公司委托,函告贵司:自即日起,博信公司解除与贵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书。博信公司提交的快递单及查询记录查询单显示该邮件在2015年10月24日妥投。关于违约金,博信公司称是根据涉案合同书第4-3项,国互网公司应该在2015年7月23日前将成果交付我方,我方只主张了90天的违约金。国互网公司提交了其该项目的负责人鹏飞与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立闯的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将页面提交原告后,原告认可了被告的设计,但一直提修改要求,并不断增加新的要求,致使合同内容于2015年9月28日才完成,导致合同延期交付的原因是原告不断要求修改和增加新内容造成的,被告不存在违约。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修改、确认,要求增加新内容导致延期的,合同周期顺延。上述聊天记录显示:4月29日,鹏飞两次向姜立闯发送了首页页面,姜立闯回复不错并提出多项修改意见;4月30日,鹏飞再次向姜立闯发送了修改后的首页设计文件,姜立闯回复增加信息定制、找回密码、付费指导、数据分析,还有在首页中增加中标榜、数据分析、设计院推荐、常用工具等;5月4日,姜立闯称鹏飞早啊,今天争取把首页确定了吧。鹏飞称没问题。鹏飞给姜立闯发送了一个版本,姜立闯提出了3点意见;5月6日,鹏飞给姜立闯发送了“招标网.jpg”的文件,姜立闯称网页,总站分站没有,400电话没有其他ok,鹏飞回复称行马上加上那我们就开始二级页面了啊,姜立闯回复了一个表情;5月14日,姜立闯称其他页面可以,带附件的项目在列表页显示时,后边带个下载小标志,还对会员中心页面、注册页等提出了意见;5月15日,鹏飞给姜立闯发送了“招标信息.rar”,姜立闯回复提出了增加代理机构注册等意见,并称方便时回电话,基本差不多了;5月21日,姜立闯发信息称鹏飞,在搜索框附件增加个常用关键词保存功能,这样客户和我们使用时就不用二次输入常搜的关键词了;6月25日,鹏飞向姜立闯发送了后台地址、账号、密码;7月1日,姜立闯提出群发邮件、注册时密码格式存在问题;7月2日,鹏飞向姜立闯发送信息称8个页面需要美工设计,并称后台好了权限公告邮件。姜立闯提出其看后台招标公告等还是没列表,别忘了后台各种信息是可以检索并能导出的,还提出我这清除缓存也不行啊;7月3日,姜立闯称项目管理里VIP重点项目还没有列表,后台发布信息显示未审核,前台还是不显时间等;7月7日,鹏飞向姜立闯发送了“7-3新增页面.rar”,姜立闯回复称不错挺好,鹏飞称那我就安排人往里面放这些页面了,姜立闯称页面里边内容有的要修改下,最后改也没事吧。鹏飞回复称对,那个可以最后再改风格没问题就行,姜立闯回复好的;7月10日,鹏飞称上次说的功能都改了现在正在部署,并称我现在在网服务器传着,这次功能全了,姜立闯问下个礼拜差不多就可以了吧,鹏飞回复称可以;7月13日,姜立闯询问测试完了吗,鹏飞回复称上午完事我再让技术加个功能基本完事了,之后鹏飞让姜立闯看一下后台,姜立闯提出在线客服怎么跑到图片下面了,让图片给盖住了,收费权益表换上咱们的,高级搜索里点击全国,勾选框离得太远了,项目支持和信息定制也需修改,还提出把网站所有叫招标网的字样都改成招标信息中心。姜立闯还询问微网站进程,鹏飞称这周设计能完事。鹏飞提出PC的我们周三就测试上线吧,姜立闯回复先在你们的服务器测,搞好再放上去,还指出被告存在服务器慢,400电话还没弄呢、分站那里都没弄啊、他们的速度慢啊,加快啊,后台发布信息第一下复制黏贴标题还是不行,后台发布信息,前台不显示,在线客服在每个页面都会有部分遮挡等;7月17日,姜立闯称后台发布信息可以了,前台显示有问题:1.标题显示的不全,2.点击标题显示的项目不对。搜索也不行,我搜索框搜现代出来的直接是高级搜索。姜立闯称鹏飞,下午盯下网站的事,太慢了,基本功能还没好。接着姜立闯提出火狐浏览器还是不行,信息点击还是不对等问题,并指出浏览器适应的问题;7月29日,鹏飞再次将网站后台地址发给姜立闯,姜立闯提出每个版块加个全选,鹏飞回复称页面那边新加的东西部署服务器后有地方乱,我再调一下,姜立闯称好的,浏览器我用ie和火狐测试,我这边还是不行,鹏飞回复称可能服务器的事情,我再调整下;7月30日,姜立闯向鹏飞要链接,鹏飞称链接还是那个,姜立闯称点击会员,单个会员没有备注,公告检索也没有时间条件,所有检索都加上时间选择,地区加个全国,会员列表里基本信息修改不了等。原告对前述鹏飞的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称鹏飞是负责这个网站开发的,后来因为其离职,导致我方项目搁置。国互网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工作人员与“姜总-中国招标”的聊天记录,称该聊天记录为其公司工作人员与姜立闯的沟通记录:2015年9月17日,姜立闯询问张总,网站改的咋样了,还提出将标书改成附件字样,点开信息,项目名称和招标文件还是错行,会员权限还是不行等问题需要修改。9月21日,姜立闯称张总,我看了后台,权限等还没改好呢。张总回复称咱们的技术今天会把这些处理完。姜立闯回复好。9月25日,姜立闯发信息称总不接电话什么意思?19.添加完信息列表显示,首页不显示20.付费指导页面信息不正确。姜立闯还发送了其申请的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请张总看看,张总回复这个服务号是可以的。张总还发信息称他们已经把那些问题修改了,我一会到家测试一下。我测试没有问题了。就告诉您。9月28日,张总称姜总,网站已经更新。您看看。对于以上记录,国互网称在2015年9月28日我方将修改后的最终版本交付原告后,原告就没有对我方进行回复,直到收到本案起诉。原告在此期间一直在提修改的意见。原告对前述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无法证明是与我方沟通的,对被告9月28日能够显示被告已经交付网站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记录只能显示网站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修改。庭审中,博信公司称之前我方试了网站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因为直到2015年9月我方登陆之后发现用ie还是无法登陆的,会员信息也无法修改等,说明网站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无法完善,2015年9月25日我方给被告打电话总是不接,所以9月份后我方就找别的公司做网站了。国互网公司还提交了网站打印件证明网站已做好,原告要求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在网页上均已体现。博信公司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不能证明是何时出现的。关于涉案合同的完成情况,原告称被告建好网站,我方验收,没问题之后被告将源代码交付我方并被告负责一年维修。是交付以后的验收,所以涉案合同不存在验收的问题。被告称我方设计好后将源代码交给原告,原告负责架构服务器上线。网站需要在上线测试后才能验收,涉案合同还没到这一步。以上事实由博信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书、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函、快递单及查询记录,国互网公司提交的合同书、聊天记录打印件、网站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及本院的开庭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博信公司与国互网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书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国互网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第48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2日完成涉案合同书及附件约定的网站的上线,并在该日前原告完成对该项目的验收,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合同书履行初期,国互网公司完成了首页的制作并开始了二级页面的设计,这期间原告确实提出了许多新增的功能要求及修改要求,在7月13日,被告认为可以上线测试,原告要求其先自测,之后,原告指出了多项功能的修改意见,直到7月30日,双方还在就各项功能不断交流。被告提交的9月份双方沟通的记录可以看出,直到九月中旬,涉案网站还存在许多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进度,双方均认可还在上线之前的测试阶段,还未到验收的阶段。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主要通过QQ聊天工具和手机通讯沟通涉案网站的制作事宜,从双方沟通的情况来看,在约定的工期到期后,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和被告沟通网站的建设,可以视为原告认可工期的顺延,直到当年9月17日,原告还在询问被告网站修改的情况,其发送的信息截图显示该网站在9月25日时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修改。不可否认,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提出了一些增加的功能,被告予以配合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也确实提出了多项修改的意见,但是对功能的修改是被告需履行的合同义务,亦不是工期长期拖延的主要原因。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在涉案项目工期一再顺延的情况下,提交的技术成果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修改,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技术成果,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导致原告委托被告建设涉案网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合同解除的通知,2015年10月24日,国互网公司收到了博信公司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被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合同解除的有效通知,涉案合同书在2015年10月24日解除。考虑到国互网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成果及博信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新增功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因素,国互网公司应部分返还已经收取的合同款,本院确定国互网公司应返还一万五千元给博信公司,不再全额支持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违约金,博信公司称依据涉案合同书的第四条第三款即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甲方的网页建设工作,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交付网站开发总价款的千分之五。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被告并未完成涉案网站的制作,原告亦没有提出异议,双方继续就涉案网站的制作沟通过程中也并未对最终完成时间予以约定,故本案无法确定所谓的“规定的期限”,原告依据该条约定主张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但是由于被告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迟退还预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原告北京博信时代招投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互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书》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互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博信时代招投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款一万五千元并支付利息(以一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博信时代招投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三元七角五分(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四百零九十三元七角五分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六百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被告国互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连勇代理审判员  姜琨琨代理审判员  刘君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