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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0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占来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2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来诉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占来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