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0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占来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2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来诉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占来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