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五村民小组与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五村民小组,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247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盐城市文港北路**号综合楼*层大楼村*组办公室。负责人陈汉中,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蔡成扣,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榆河路29号大洋农贸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管国强,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洋村第五小组)与被告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洋村第五小组的委托代理人蔡成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买得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洋村第五小组诉称: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续租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续租原告位于盐城市榆河路*号大洋农贸市场一楼大门西侧2间门市及场地、二楼整层、三楼五间,租期六年,自2015年1月1日起于2020年12月31日止,2015年租金为25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万元,每年12月31日和次年7月1日分两次交清下半年租金。如逾期交付租金,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如逾期一个月,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支付租金。经原告催交,被告于2015年4月6日出具承诺书,保证在同年5月15日前全部结清,届时仍未履行。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续租协议》并返还租赁房屋。2、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至交房之日的租金,并承担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被告易买得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大洋村第五小组(甲方)与盐城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家得利超市)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大洋农贸市场二楼一整层、一楼大门往西第一至第三间、三楼五间办公用房用于超市经营,租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协议对租金的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甲方代表杨祝琪、乙方代表程连学在该协议上签字,大洋街道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方在该协议上加盖章印。协议签订后,家得利公司使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超市经营,实际经营负责人程连学按约履行了租期内全部租金的交付义务。2014年12月20日,大洋村第五小组(甲方)与易卖得公司(乙方)就上述租赁房屋签订《房屋续租协议》一份,涉案主要内容为: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25万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26万元……。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3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此款在租期满后无息返还乙方。每年12月31日和次年7月1日分两次交清下年租金。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水电费,收缴标准与一楼经营户相同,由大洋农贸市场代为收取。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除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违背本协议条款,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租金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付清。如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代表陈汉忠、乙方代表程连学在该协议上签字。大洋村民委员会仍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上加盖章印。上述续租协议签订后,易卖得公司由程连学实际负责,从事饮食经营。因未能按约缴纳租金,程连学代表易买得公司向大洋村第五小组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公司承租的大洋农贸市场二楼及其它场地的租金未能全部结清,本公司承诺在5月15日前已签合同正常履行。如到期不能结清,本公司愿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易买得公司继续经营至2015年12月底停业并将租赁房屋门上锁。后大洋村第五小组向易卖得公司催交租金未果,于2016年1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房屋续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属于有效合同。㈠关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续租协议时约定了被告如逾期交付租金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协议。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支付租金,在原告催交后,被告对拖欠租金亦作出约期支付的承诺,但未能按承诺履行,对此双方协议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续租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租金的问题在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双方协议约定的2015年12月31日前租金标准为25万,之后的租金标准为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万元,被告应按此约定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租金总额5%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如被告逾期交纳租金应从逾期之日按拖欠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缴纳租金,且在催交的情况下仍未能缴纳,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续租协议》。被告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村五组大洋农贸市场一楼大门向西两间门市及场地、二楼整层及三楼五间房屋返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五村民小组。被告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大洋街道大洋村第五村民小组支付至交房之日的租金(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年租金25万元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年租金26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年租金27万元)。并按拖欠租金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7110元,由被告盐城市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 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