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22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王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豫1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2009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破坏军事通信于2015年12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2012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破坏军事通信于2015年12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2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7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王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银白色昌河面包车至渑池县,将渑池县涧河小区南部铁路桥至会盟台7****部队团部、营部之间7***2部队正在使用的HYA100*2*0.4mm、HYA300*2*0.4mm两根通信电缆线各剪断350米,并盗走HYA100*2*0.4mm电缆线350米,HYA300*2*0.4mm电缆线250米。后该二人将所盗电缆线剥皮后,将电缆线铜芯拉至新安县北冶乡刘黄村陈某甲的废品收购门市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卖掉,共得赃款1700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该电缆线铜芯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并转卖获利。2、2015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经预谋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银白色昌河面包车至渑池县,将涧河小区南部铁路桥北侧斜坡处的HYA100*2*0.4mm、HYA300*2*0.4mm两根通信电缆线各剪断15米,后将铁路桥南侧河滩西侧小山丘上7***2部队06号通信电缆线电线杆上垂下的正在修复的两根HYA200*2*0.4mm通信电缆线剪断共140米,并将2015年12月7日晚已经剪断但未盗走的100米HYA300*2*0.4mm电缆线也盗走。后该二人将所盗电缆线剥皮后,将电缆线铜芯拉至新安县北冶乡刘黄村陈某甲的废品收购门市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卖掉,共得赃款3200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该电缆线铜芯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并转卖获利。经鉴定,365米HYA100*2*0.4mm通信电缆线,价值6205元;140米HYA200*2*0.4mm通信电缆线,价值5460元;365米HYA300*2*0.4mm通信电缆线,价值13403元,上述电缆线共价值25068元。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甲5234元并发还部队;依法扣押的电缆线内芯169.8公斤已发还部队;被告人王某亲属主动退赔部队经济损失2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主动退赔部队经济损失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陈某甲。7***2部队系应急作战部队,被告人破坏该部队军事通信电缆时,该部队一直处于三级战备状态,该电缆线系等级战备通信电缆。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王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李某、王某、马某、陈某乙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关于曾某某协助抓获王某、陈某甲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破坏重要军事通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涉案电缆来路不正,仍以低价予以收购,共价值2506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王某在实施盗窃军事通信电缆中,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曾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退赔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部队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又自愿缴纳罚金,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渑池县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曾某某、王某使用的脚爬一个、钳子一个、帽子两个、上衣两件、裤子一条、手套五双等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韶兴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车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