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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振兴与被执行人卢小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兴,卢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振兴,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卢小兰(曾用名卢翠南),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陈振兴与被执行人卢小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5日将案件全部委托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6月25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签收了委托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