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1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振兴与被执行人卢小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兴,卢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振兴,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卢小兰(曾用名卢翠南),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陈振兴与被执行人卢小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5日将案件全部委托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6月25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签收了委托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