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梅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辉南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辉南县轻体板材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南县第一建筑公司,辉南县轻体板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梅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第一建筑公司。被执行人辉南县轻体板材厂。本院在执行通化中院指定执行的(1998)通中执字第77号恢字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辉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轻体板材厂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辉南县轻体板材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辉南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83641.00元及违约金203848.00元,案件受理费11884.00元、财产保全费3434.00元、执行费12395.00元由被执行人辉南县轻体板材厂负担。经本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已中止执行满2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通中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