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与惠民县正鑫果蔬保险有限公司、黎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惠民县正鑫果蔬保险有限公司,黎林,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郑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负责人刘新忠,行长。被执行人惠民县正鑫果蔬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法定代表人黎林,经理。被执行人黎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经理。被执行人郑晓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与被执行人惠民县正鑫果蔬保险有限公司、黎林、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郑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04340.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904340.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