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6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与西安益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西安益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8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益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益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58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益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益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陕西美心环境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6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