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莉莉与鲁强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莉,鲁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莉,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鲁强辉,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本院在执行张莉莉与鲁强辉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鲁强辉银行存款153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莉莉,现被执行人鲁强辉躲债失联,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