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游净净与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净净,徐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272号原告:游净净,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徐晨,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净净与被告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净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戴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