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3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焦丽娜与关俊波、陈建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丽娜,关俊波,陈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焦丽娜,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关俊波,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港镇被执行人陈建鹏,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焦丽娜与被执行人关俊波、陈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贰拾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