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李凤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华,李凤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564号原告王凤华。委托代理人田伯江,特别授权。被告李凤全。委托代理人刘东清,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王凤华诉被告李风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