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与蒋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蒋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兴淮路81号。负责人:徐忠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榜团,该社员工。被告:蒋云飞,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与被告蒋云飞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吾崇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