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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刘伟诉崔杰、李巾男、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崔杰,李巾,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6)吉0382执155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崔杰,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李巾男,女,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刘伟诉崔杰、李巾男、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由崔杰、李巾男、王磊给付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杰、李巾男、王磊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