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卓赛银与叶信平、黄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赛银,叶信平,黄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190号原告:卓赛银。委托代理人:林章听、王迎芳,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信平。被告:黄海银。原告卓赛银与被告叶信平、黄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赛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卓赛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