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湖州峰华时装有限公司、张连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州峰华时装有限公司,张连芳,沈红,凌树新,潘国荣,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湖州峰华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依时顺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州峰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水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伟,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丹芬,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连芳,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红,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凌树新,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国荣,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滨河路286-1号。法定代表人:沈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州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潘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州依时顺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新市陌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陆锡渠,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湖州峰华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连芳、沈红、凌树新、潘国荣、湖州丽池健身有限公司、湖州峰华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依时顺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2)湖吴康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州峰华时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州峰华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湖州峰华时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胡臻美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步佳雯?PAGE?1??PAGE*MERGEFORMAT?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