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志华、张闻文与任保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华,张闻文,任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申请执行人张闻文,1984年10日26日出生。被执行人任保利。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闻文、张志华与被执行人任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任保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