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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郭成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成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495号罪犯郭成钏,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成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厦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为期1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9.4个,其中二级达标5个,三级达标9个。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成钏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为期1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9.4个。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因家庭困难,未能全额履行罚金及缴交违法所得款项。于2015年1月29日、2016年4月18日分别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2600元、1800元,合计4400元。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缴交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该犯原户籍地福清市新厝镇人民政府新厝镇棉亭村委会共同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帐、罚金及违法所得缴纳收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成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成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