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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四平市天元换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李福林,杨友文,朝阳中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天元换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朝阳中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李福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0号原告四平市天元换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朝阳中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友文,现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福林,现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天元换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中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杨友文、李福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原告四平市天元换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天元换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 成代理审���员孙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