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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支行与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某支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51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支行。负责人邹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罗某某、彭某某价值人民币2712220.8元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