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XX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XX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杨展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XX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桂0103执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程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聚雅轩3栋B座8层501号房壹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该房产,故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程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聚雅轩3栋B座8层5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