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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XX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XX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杨展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XX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桂0103执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程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聚雅轩3栋B座8层501号房壹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该房产,故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程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聚雅轩3栋B座8层5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