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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涛,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225号原告:张文涛,汉族。被告:张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涛诉被告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涛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电动车款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涛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芳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