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卫东、郭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卫东,郭勤,王春香,鲁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406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社员工。被告赵卫东,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勤,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赵卫东之妻。被告王春香,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凤兰,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卫东、郭勤、王春香、鲁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卫东、郭勤、王春香、鲁凤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卫东、郭勤、王春香、鲁凤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米学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