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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江沛容、江茂勇、广州市月芙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江沛容,江茂勇,广州市月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负责人:黄耀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沛容。被执行人:江茂勇。被执行人:广州市月芙制衣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申请执行江沛容、江茂勇、广州市���芙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第一被告江沛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二、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第一被告江沛容名下位于天河区体育东路华阳街73号3、4楼D房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5005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第二被告江茂勇、第三被告广州市月芙制衣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江沛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进行追偿。由于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0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江沛容名下位于天河区体育东路华阳街73号3、4楼D房的抵押房产移送评估拍卖、变卖处理。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由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时间较长,同意案件由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沛容、江茂勇、广州市月芙制衣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查封的江沛容名下的抵押房产移送评估拍卖、变卖。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评估、拍卖、变卖需时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由法院处理,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顺东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