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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玉果与孟希华、王士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果,孟希华,王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果,农民。被执行人孟希华,农民。被执行人王士俊,农民。孙玉果与孟希华、王士俊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