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60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传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