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吕燕与蓝天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燕,蓝天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506号原告:吕燕,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231987********,住云和县石塘镇坪地村西坪*号。委托代理人:涂玉梅,云和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天明,男,1975年9月2日出生,畲族,身份证号码3325231975********,住云和县石塘镇坪地村西坪*号。原告吕燕与被告蓝天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林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涂玉梅、被告蓝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燕诉称:原、被告在温州打工时认识,于200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蓝讯在校读书。由于原、被告脾气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尤其自2013年以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伤,原告也曾向派出所求救。不仅如此,被告经常无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2013年6月15日,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毒打,回到娘家重庆谋生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蓝讯由原告抚养成人,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负。被告蓝天明辩称:1、我的妻子从2013年4月做出对婚姻不忠的事实;2、我的妻子在2013年7月16日上午9时偷偷离开,不知去向,三年未归,期间从未打过电话回家,我们也联系不到她,我也打电话给我的岳父,他也不知道我的妻子在哪里,因此我的妻子说回娘家是虚构的;3、我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子要跟我共同生活直至其成年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期间开始相识到相恋,并于200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1日生有一子取名蓝讯,现跟随被告蓝天明共同生活,就读于石塘镇小学。2013年开始,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感情发生裂痕,后原告离家出走,现已分居三年,分居期间双方彼此互不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原告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婚生子蓝讯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照片十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多年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2013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后原告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两地长达3年之久,在此期间彼此缺乏沟通交流。现被告蓝天明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吕燕要求准予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认为婚生子跟随被告蓝天明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生活费由原告吕燕每月承担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据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燕与被告蓝天明离婚;二、婚生子蓝讯跟随被告蓝天明共同生活直至其成年止,原告吕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蓝天明支付婚生子蓝讯的生活费500元,婚生子蓝讯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三、驳回原告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