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华县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国土资源局,华县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1号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华县子仪路。法定代表人XX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华县国土局交易管理所干部。被告华县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县吴溪路1号。法定代表人卫荣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华县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华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审 判 长 苏新文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