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彬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042号罪犯刘彬,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茂信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彬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