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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广义与高长林、高春生、科右前旗安达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义,高长林,科右前旗安达运输车队,高春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130号原告陈广义,男,汉族。被告高长林,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科右前旗安达运输车队。经营者韩鹏。被告高春生,男,成年人。原告陈广义诉被告高长林、高春生、科右前旗安达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长林、高春生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二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广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