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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纪海与赵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纪海,赵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3号申请执行人薛纪海。被执行人赵福根。申请执行人薛纪海与被执行人赵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6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592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60080元未缴纳。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吴春洪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