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065号罪犯胡勇。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威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30日减刑九个月;2013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28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勇准予减刑一年,其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