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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冉小玲与被执行人曹兴儒、定西星宇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小玲,曹兴儒,定西星宇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冉小玲,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北城巷**号。被执行人曹兴儒,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号。被执行人定西星宇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岔村白家沟社。申请执行人冉小玲与被执行人曹兴儒、定西星宇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甘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