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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李瑞林与刘红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林,刘红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民初4984号原告李瑞林,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边保文,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借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红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管风先,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被告刘红伟之妻。原告李瑞林诉被告刘红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林委托代理人边保文,被告刘红伟委托代理人管风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1日,被告刘红伟因家族中的矛盾伙同他人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李瑞林等人打伤,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并对被告刘红伟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被告刘红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被告对原告受伤所花去的医疗费未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9元,并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刘红伟辩称,被告刘红伟没有打原告,公安机关也没有因为李瑞林二处罚刘红伟,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刘红伟因家族中的矛盾伙同他人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之妹管彦真和原告李瑞林等人打伤,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并对被告刘红伟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当日到濮阳市人民医院急诊中心检查治疗,第二天到濮阳市公安医院住院检查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19元,因被告对原告受伤所花去的医疗费未赔偿,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刘红伟因家族中的矛盾伙同他人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之妹管彦真和原告李瑞林打伤的事实,由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伙同他人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对原告因此所花去的医疗费519元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伟赔偿原告李瑞林医疗费51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红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