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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恢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翠兰、袁新堂等与范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袁新堂,范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翠兰。申请执行人袁新堂。被执行人范春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执恢43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6月30日向被执行人范春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春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春红在招商银行62×××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26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