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西昌市宽宽干锅店与温江宽宽干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宽宽干锅店,温江宽宽干锅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919号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南路一环路。经营者杨昌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锦泉街**号。经营者王涛,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与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于2016年6月24日撤回对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撤回对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承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