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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宏彪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唐宏彪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961号原告唐某某,男,1998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邵茛(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宏彪,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宏彪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一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邵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宏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是被告唐宏彪的婚生子。2010年8月2日原告母亲宋双英与被告唐宏彪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1、儿子唐某某由女方宋双英抚养,男方唐宏彪每月付唐某某生活费1200元至成年,儿子学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男方唐宏彪承担。2、由于女方无生活来源,且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男方唐宏彪每月付女方宋双英生活费800元。关于抚养费、生活费等费用于2012年11月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对抚养费、生活费的支付和履行进一步进行了约定。开始几年被告按协议履行,但从2014年10月开始,被告却没有支付过原告的生活费用。现原告已上高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按协议支付抚养费,但一直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于法院,请求:一、判决被告按2010年8月2日离婚协议书和2012年11月1日离婚协议内容履行支付所欠原告唐某某抚养费28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2800元,计算方式为按每月1200元自2014年10月计算至2016年4月,共计19个月。被告唐宏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宋双英与被告唐宏彪于199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2日生育原告唐某某,后双方于2010年8月2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孩唐某某,男,12岁,监护权归女方,男方每月付小孩生活费1200元,学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男方承担……”。2012年11月1日原告母亲宋双英又与被告唐宏彪达成协议书一份,约定:“三、离婚后儿子唐某某随女方宋双英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唐宏彪每月给付生活费1200元,直到孩子唐某某完成高中至大学教育阶段,学业期间的学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男方唐宏彪承担。”因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形成本次纠纷。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情况;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母亲宋双英与被告唐宏彪就原告抚养问题进行约定的情况;3、低保证复印件及红星办事处清水湾居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及原告母亲的生活、身体状况;4、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本案的其他情况。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原告母亲与被告在离婚时已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被告抚养费仅支付至2014年9月,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4月的抚养费22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宏彪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唐某某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2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宏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艳君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