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仙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中平,姜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责人孙秀妹。委托代理人袁芸。委托代理人周宁。被执行人陆中平。被执行人姜小燕。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仙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881民特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被申请人陆中平、姜小燕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玉泉小区4幢4单元208室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仙镜小额贷款公司对上述变价所得款项在60万元范围内,对以下款项优先受偿;截至201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陆中平、姜小燕尚欠申请人仙镜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陆中平、姜小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苏1881民特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