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必胜诉李孝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胜,李孝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656号原告何必胜。委托代理人李长珍。委托代理人姚杨。被告李孝开。原告何必胜诉被告李孝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何必胜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74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胡春梅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必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