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5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与叶佩清、杨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叶佩清,杨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仙宫大道8-2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5111-1。法定代表人蓝长善。被执行人叶佩清,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杨贵亮,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与叶佩清、杨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贵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帕萨特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杨贵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贵亮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帕萨特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