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10742.7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34892.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