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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与魏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魏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民初4801号原告黄,无职业。被告魏一,无职业。原告黄与被告魏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连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黄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魏二、一子魏乾凯。由于近年来被告不参加劳动,没有经济来源,且染上赌博恶习,经多次劝说无果,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魏一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因身体健康原因,暂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可以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魏二、一子魏乾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主张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多年,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与被告魏一强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